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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版权审裁处是一个独立的类似司法机构,在 1997 年 12 月 1 日根据《版权条例》(第 528 章) 第 169 条成立。版权审裁处的前身是依据 1956 年英国《版权法例》成立的播演权审裁处。

职能

版权审裁处的主要职能,是审决有关特许机构发出的特许或其所实施的特许计划下的版权及相关争议。概括地说,任何人如认为在特许计划下不合理地被拒发特许,或认为获发特许的条款不合理,可把个案转介审裁处。

审裁处亦可审决其他不涉及集体特许机构的事宜,例如在相关权利拥有人的身分或下落未能确定时,审裁处可代某项表演的复制权拥有人给予同意,或代表演者的租赁权拥有人给予同意。

程序

审裁处有权就案件的事实作出定论,并根据事实作出合理的决定。审裁处的聆讯通常公开进行。当事人只可就法律论点对审裁处的决定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在审裁处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受《版权审裁处规则》(第528D章)规管。该规则于2017年5月1日起生效。如欲获取进一步的资料,可参阅版权审裁处简介及新闻稿

成员

版权审裁处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七名普通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根据《版权条例》第 169(2)(a) 条,主席和副主席必须具备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 336 章)获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的资格。

主席

  • 孙靖干资深大律师

副主席

  • 梁丙焄女士

普通成员

  • 胡静媚女士
  • 卢君政博士
  • 郭永聪先生
  • 施俊匡先生
  • 方蕴萱女士
  • 张绮媚女士
  • 锺树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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