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当有效的特许计划营办人和欲取得特许的人士(或代表该等人士的组织)之间有争议时,欲取得特许的人士(或代表该等人士的组织)可就特许计划转介审裁处。如有关特许计划拟由特许机构营办,只可由声称代表索求该等特许人士的机构就特许计划的条款转介审裁处。特许计划的营办人、欲取得该种特许的人士或代表该等人士的组织可就特许计划再次转介审裁处。

在特许计划下被拒绝批出特许或认为特许的拟定条款不合理的人士,可向审裁处申请批出特许或依审裁处裁定的条款批出特许。特许计划的营办人或原本的申请人可向审裁处申请覆核批出特许的命令。

如有关特许机构批出的特许并非在特许计划下批出,准特许持有人可就拟定特许的条款转介审裁处。持有期限将要届满的特许持有人可向审裁处申请延续该特许。在以上任何情况下,特许机构或有关命令的受益人可向审裁处申请覆核该命令。

欲制作某项表演的录制品的复制品或欲租赁某项表演的声音纪录的复制品的人,如藉合理查究亦不能确定具有复制权的人的身分或下落,可向审裁处申请给予同意。

若有在创作当时所不能合理地预料的情况下使用由雇员制作的版权作品而须予雇员支付偿金,不论雇主或雇员均可向审裁处申请裁定偿金的款额。

至于审裁处可裁定其他公平的酬报或补偿款额的申请,支付或接受款项的一方均可向审裁处提出申请。

审裁处的常规及程序受《版权审裁处规则》(第528D章)(规则)规管。

根据规则,审裁处可发出实务指示,以规管本身的程序及列明须就遵从规则而依循的常规及程序。实务指示虽不具法律效力,但可补充规则在实行时所规管的程序事宜。依循实务指示可确保遵从规则所述的程序。

有关规则及实务指示(如有的话)详见于:https://www.ct.gov.hk/sc/ordinance-rules/index.html 。就审裁处程序相关的表格及所需费用,可于https://www.ct.gov.hk/sc/forms-fees-guide/index.html查阅。

如欲展开审裁处的法律程序,原诉人须向审裁处的秘书(秘书)送达申请书(须符合规则附表1所列的格式),并附有相关的订明费用。该申请书须载有支持有关申请的事实的扼要陈述,及指明所寻求的济助。申请书所载的事实陈述,须以属实声明核实,并由原诉人或其代表签署。

在接获申请书后,秘书会将接获该申请书的认收书,送达原诉人。除非审裁处拒绝有关申请或有关申请是单方面提出的,秘书亦会将该申请书的副本送达答辩人。

除非审裁处另有指示,秘书亦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发布有关申请书的公告。该公告载有申请书的一些资料,如原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原诉人所寻求的济助的详情。该公告亦订明任何人或组织就相关法律程序申请介入许可的时限。就介入程序的进一步资料,请参考问答(五)。

如欲答辩,答辩人须向秘书送达答辩书(须符合规则附表2所列的格式),并附有订明费用。该答辩书须载有支持有关答辩的事实的扼要陈述,及指明所寻求的济助。答辩书所载的事实陈述,须以属实声明核实,并由答辩人或其代表签署。

除非获审裁处准许,该答辩书须于申请书送达答辩人当日后的28日内送达。

任何人或组织如对任何申请所关乎的事项,有实质利害关系,可于问答(三)所述的申请的公告所列明的时限内,向审裁处申请许可,以“介入人”身分作为法律程序的一方。

如欲成为介入人,须向秘书送达介入许可的请求书(须符合规则附表3所列的格式),并附有订明费用。该请求书须载有支持有关请求的事实的扼要陈述,及指明所寻求的济助。请求书所载的事实陈述,须以属实声明核实,并由介入人人或其代表签署。

审裁处如信纳,介入人对有关申请所关乎的事项,有实质利害关系,可按审裁处认为合适的条款,给予介入人许可。

审裁处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主动作出或应某一方的请求而作出任何规则所指明的命令或指示,或其他审裁处认为合适的命令或指示,以确保有关法律程序在公正、迅速和合乎经济原则的情况下进行。例如,届时,审裁处或会就法律程序以何种方式进行、披露和查阅文件,以及提交证据方面向各方作出一些命令或指示。

会。如某一方没有遵从审裁处的命令或指示,审裁处可命令该方未经审裁处许可,不得继续进行有关法律程序,及作出任何审裁处认为合适的相应或进一步的命令或指示。

审裁处不受证据规则约束,并可收取任何有关证据并将之列入考虑,不论它可否在法院中被接纳为证据。审裁处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主动作出或应某一方的要求作出有关证据可用何种方式而获接纳或提供的命令或指示。

视乎审裁处认为合适,审裁处的裁决及裁决的理由可以口头或书面宣告。如裁决及理由以口头宣告,有意提出上诉的一方可要求审裁处以书面记录该裁决及理由。有关请求须以书面通知并送达秘书。

如裁决及裁决的理由以书面宣告或记录,秘书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裁决及理由的文本送达法律程序的每一方。秘书亦须安排以审裁处指示的方式,公布该裁决。

可以。法律程序的一方可就审裁处的裁决所引起的法律论点,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上诉须在该裁决以书面宣告或记录后的28日, 或原讼法庭容许的较长期间内提出。

除非审裁处或原讼法庭(视属何情况而定)另有命令,否则针对某裁决的上诉,并不具有搁置执行该裁决的效力。

在上诉待决期间,各方可请求审裁处暂停执行该裁决。有关请求须以书面提出,并附有该项请求的订明费用。请求须在上诉人提出有关上诉当日后的7日内,送达秘书及其他每一方。

是。审裁处可在特殊情况下,命令某一方就整项法律程序或其某部分,支付另一方的讼费。例如,支付方以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方式,进行有关案件,或在其他方面滥用审裁处的程序。审裁处亦可指示其命令的讼费须即时支付,或于审裁处指明的其他时间支付。

可以。如欲撤回申请书,原诉人须获审裁处的许可。许可的请求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并送达秘书,同时附有订明费用。审裁处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款,给予该许可。

可以。审裁处须积极管理案件,包括可在其认为属适当的情况下,鼓励和促进各方采用另类解决争议程序(尤其包括调解)。

各方如意欲参与调解,须首先尝试就委任调解员达成协议。各方如没有达成协议,可向审裁处提出联名请求,要求审裁处委任调解员。该请求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并送达秘书,同时附有订明费用。

可以。某一方可委任另一人在法律程序中,担任其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法律执业者或其他人士。委任须以书面作出,而该项委任的通知亦须送达秘书,并附有订明费用。

在审裁处所进行的聆讯中,任何一方均须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出庭,或由获审裁处准许的其他人代表该方出庭。但属自然人的一方可亲自出庭。

审裁处可决定在法律程序中,视乎其认为适当而兼用两种法定语文(中文及英文),或采用其中一种。审裁处在决定将采用何种法定语文的时候,首要考虑的是在当时案件的情况下,采用那一种法定语文才可公正、迅速和合乎经济原则地处理法律程序。获考虑的因素可能包括各方及其代表的语文能力及各方的意愿。

在法律程序中的一方或证人,可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他们亦可用任何语文向审裁处陈词或作供。

在法律程序中,大律师或律师可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

为进行法律程序而送达审裁处或另一方或另一人的文件,可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制备。如任何人送达的文件并非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制备,审裁处可命令该人在审裁处指明的限期内,提供该文件的两种法定语文的译本,或提供其中一种法定语文的译本。

任何其他人(即并非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在缴付订明费用后,翻查和查阅就该法律程序向秘书送达的申请书或/及审裁处作出涉及申请的最终裁定的书面裁决,并取得那些文件的副本。

规则于2017年5月1日起生效。任何在规则生效日期前展开,并在紧接该日期前仍然待决的法律程序,须按规则继续进行。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