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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1.1 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但如果提供的资料不足,版权审裁处将无法处理你的申请或转介,或进行有关的法律程序。

收集用途

1.2 提交予版权审裁处的任何表格或文件内所载的个人资料,会依据《版权条例》( 第 528 章) 和《版权审裁处规则》(1997 年 5 号法律公告)用于与版权审裁处进行的相关法律程序有关的用途 。

资料承转人类别

1.3 你提供的个人资料,可能为上文第 1.2 段列述的用途向法律程序的其他各方、其代理人和政府部门或机构披露。此外,你的个人资料亦可能依据《版权审裁处规则》第 5 和 18 条让公众查阅。

查询和查阅

1.4 在符合《版权条例》和《版权审裁处规则》的规定的情况下,你有权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486 章) 第 18 和 22 条要求查阅并更正版权审裁处所保存的纪录中你的个人资料。如欲查阅或更正个人资料,请以书面向版权审裁处秘书提出要求 (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213 号胡忠大厦 25 楼 ) 。

2. 针对其后使用的通知

2.1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适用于版权审裁处所保存的个人资料或版权审裁处收集的其他个人资料的使用(包括移转和披露资料)。任何人若使用该等个人资料作并未于上文第 1.2 段列明的用途,可能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因而可被起诉,并须负上作出补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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