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當有效的特許計劃營辦人和欲取得特許的人士(或代表該等人士的組織)之間有爭議時,欲取得特許的人士(或代表該等人士的組織)可就特許計劃轉介審裁處。如有關特許計劃擬由特許機構營辦,只可由聲稱代表索求該等特許人士的機構就特許計劃的條款轉介審裁處。特許計劃的營辦人、欲取得該種特許的人士或代表該等人士的組織可就特許計劃再次轉介審裁處。

在特許計劃下被拒絕批出特許或認為特許的擬定條款不合理的人士,可向審裁處申請批出特許或依審裁處裁定的條款批出特許。特許計劃的營辦人或原本的申請人可向審裁處申請覆核批出特許的命令。

如有關特許機構批出的特許並非在特許計劃下批出,准特許持有人可就擬定特許的條款轉介審裁處。持有期限將要屆滿的特許持有人可向審裁處申請延續該特許。在以上任何情況下,特許機構或有關命令的受益人可向審裁處申請覆核該命令。

欲製作某項表演的錄製品的複製品或欲租賃某項表演的聲音紀錄的複製品的人,如藉合理查究亦不能確定具有複製權的人的身分或下落,可向審裁處申請給予同意。

若有在創作當時所不能合理地預料的情況下使用由僱員製作的版權作品而須予僱員支付償金,不論僱主或僱員均可向審裁處申請裁定償金的款額。

至於審裁處可裁定其他公平的酬報或補償款額的申請,支付或接受款項的一方均可向審裁處提出申請。

審裁處的常規及程序受《版權審裁處規則》(第528D章)(規則)規管。

根據規則,審裁處可發出實務指示,以規管本身的程序及列明須就遵從規則而依循的常規及程序。實務指示雖不具法律效力,但可補充規則在實行時所規管的程序事宜。依循實務指示可確保遵從規則所述的程序。

有關規則及實務指示(如有的話)詳見於:https://www.ct.gov.hk/tc/ordinance-rules/index.html 。就審裁處程序相關的表格及所需費用,可於https://www.ct.gov.hk/tc/forms-fees-guide/index.html查閱。

如欲展開審裁處的法律程序,原訴人須向審裁處的秘書(秘書)送達申請書(須符合規則附表1所列的格式),並附有相關的訂明費用。該申請書須載有支持有關申請的事實的扼要陳述,及指明所尋求的濟助。申請書所載的事實陳述,須以屬實聲明核實,並由原訴人或其代表簽署。

在接獲申請書後,秘書會將接獲該申請書的認收書,送達原訴人。除非審裁處拒絕有關申請或有關申請是單方面提出的,秘書亦會將該申請書的副本送達答辯人。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秘書亦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發布有關申請書的公告。該公告載有申請書的一些資料,如原訴人的姓名或名稱、原訴人所尋求的濟助的詳情。該公告亦訂明任何人或組織就相關法律程序申請介入許可的時限。就介入程序的進一步資料,請參考問答(五)。

如欲答辯,答辯人須向秘書送達答辯書(須符合規則附表2所列的格式),並附有訂明費用。該答辯書須載有支持有關答辯的事實的扼要陳述,及指明所尋求的濟助。答辯書所載的事實陳述,須以屬實聲明核實,並由答辯人或其代表簽署。

除非獲審裁處准許,該答辯書須於申請書送達答辯人當日後的28日內送達。

任何人或組織如對任何申請所關乎的事項,有實質利害關係,可於問答(三)所述的申請的公告所列明的時限內,向審裁處申請許可,以“介入人”身分作為法律程序的一方。

如欲成為介入人,須向秘書送達介入許可的請求書(須符合規則附表3所列的格式),並附有訂明費用。該請求書須載有支持有關請求的事實的扼要陳述,及指明所尋求的濟助。請求書所載的事實陳述,須以屬實聲明核實,並由介入人人或其代表簽署。

審裁處如信納,介入人對有關申請所關乎的事項,有實質利害關係,可按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條款,給予介入人許可。

審裁處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主動作出或應某一方的請求而作出任何規則所指明的命令或指示,或其他審裁處認為合適的命令或指示,以確保有關法律程序在公正、迅速和合乎經濟原則的情況下進行。例如,屆時,審裁處或會就法律程序以何種方式進行、披露和查閱文件,以及提交證據方面向各方作出一些命令或指示。

會。如某一方沒有遵從審裁處的命令或指示,審裁處可命令該方未經審裁處許可,不得繼續進行有關法律程序,及作出任何審裁處認為合適的相應或進一步的命令或指示。

審裁處不受證據規則約束,並可收取任何有關證據並將之列入考慮,不論它可否在法院中被接納為證據。審裁處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主動作出或應某一方的要求作出有關證據可用何種方式而獲接納或提供的命令或指示。

視乎審裁處認為合適,審裁處的裁決及裁決的理由可以口頭或書面宣告。如裁決及理由以口頭宣告,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可要求審裁處以書面記錄該裁決及理由。有關請求須以書面通知並送達秘書。

如裁決及裁決的理由以書面宣告或記錄,秘書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裁決及理由的文本送達法律程序的每一方。秘書亦須安排以審裁處指示的方式,公布該裁決。

可以。法律程序的一方可就審裁處的裁決所引起的法律論點,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上訴須在該裁決以書面宣告或記錄後的28日, 或原訟法庭容許的較長期間內提出。

除非審裁處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另有命令,否則針對某裁決的上訴,並不具有擱置執行該裁決的效力。

在上訴待決期間,各方可請求審裁處暫停執行該裁決。有關請求須以書面提出,並附有該項請求的訂明費用。請求須在上訴人提出有關上訴當日後的7日內,送達秘書及其他每一方。

是。審裁處可在特殊情況下,命令某一方就整項法律程序或其某部分,支付另一方的訟費。例如,支付方以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方式,進行有關案件,或在其他方面濫用審裁處的程序。審裁處亦可指示其命令的訟費須即時支付,或於審裁處指明的其他時間支付。

可以。如欲撤回申請書,原訴人須獲審裁處的許可。許可的請求須以書面通知的形式提出,並送達秘書,同時附有訂明費用。審裁處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給予該許可。

可以。審裁處須積極管理案件,包括可在其認為屬適當的情況下,鼓勵和促進各方採用另類解決爭議程序(尤其包括調解)。

各方如意欲參與調解,須首先嘗試就委任調解員達成協議。各方如沒有達成協議,可向審裁處提出聯名請求,要求審裁處委任調解員。該請求須以書面通知的形式提出,並送達秘書,同時附有訂明費用。

可以。某一方可委任另一人在法律程序中,擔任其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法律執業者或其他人士。委任須以書面作出,而該項委任的通知亦須送達秘書,並附有訂明費用。

在審裁處所進行的聆訊中,任何一方均須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出庭,或由獲審裁處准許的其他人代表該方出庭。但屬自然人的一方可親自出庭。

審裁處可決定在法律程序中,視乎其認為適當而兼用兩種法定語文(中文及英文),或採用其中一種。審裁處在決定將採用何種法定語文的時候,首要考慮的是在當時案件的情況下,採用那一種法定語文才可公正、迅速和合乎經濟原則地處理法律程序。獲考慮的因素可能包括各方及其代表的語文能力及各方的意願。

在法律程序中的一方或證人,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他們亦可用任何語文向審裁處陳詞或作供。

在法律程序中,大律師或律師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

為進行法律程序而送達審裁處或另一方或另一人的文件,可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製備。如任何人送達的文件並非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製備,審裁處可命令該人在審裁處指明的限期內,提供該文件的兩種法定語文的譯本,或提供其中一種法定語文的譯本。

任何其他人(即並非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在繳付訂明費用後,翻查和查閱就該法律程序向秘書送達的申請書或/及審裁處作出涉及申請的最終裁定的書面裁決,並取得那些文件的副本。

規則於2017年5月1日起生效。任何在規則生效日期前展開,並在緊接該日期前仍然待決的法律程序,須按規則繼續進行。

返回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