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1.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1.1 提供個人資料,純屬自願,但如果提供的資料不足,版權審裁處將無法處理你的申請或轉介,或進行有關的法律程序。

收集用途

1.2 提交予版權審裁處的任何表格或文件內所載的個人資料,會依據《版權條例》( 第 528 章) 和《版權審裁處規則》(1997 年 5 號法律公告)用於與版權審裁處進行的相關法律程序有關的用途 。

資料承轉人類別

1.3 你提供的個人資料,可能為上文第 1.2 段列述的用途向法律程序的其他各方、其代理人和政府部門或機構披露。此外,你的個人資料亦可能依據《版權審裁處規則》第 5 和 18 條讓公眾查閱。

查詢和查閱

1.4 在符合《版權條例》和《版權審裁處規則》的規定的情況下,你有權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 第 18 和 22 條要求查閱並更正版權審裁處所保存的紀錄中你的個人資料。如欲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請以書面向版權審裁處秘書提出要求 ( 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13 號胡忠大廈 25 樓 ) 。

2. 針對其後使用的通知

2.1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適用於版權審裁處所保存的個人資料或版權審裁處收集的其他個人資料的使用(包括移轉和披露資料)。任何人若使用該等個人資料作並未於上文第 1.2 段列明的用途,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因而可被起訴,並須負上作出補償的法律責任。

返回頁頂